被处罚单位:河北晋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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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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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监察二科 |
执法人员:石健、兰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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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项目核查 |
检查方式: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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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2024年10月11日 |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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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应急罚〔2024〕察二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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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1、河北晋邦新材料有限公司8万吨/年环氧树脂、20万吨/年硫酸钾及其配套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擅自于2024年5月份开工建设(建设2000m³硫酸罐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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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四条违法行为中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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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