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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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管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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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监察二科 |
执法人员:董琪、焦立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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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计划内执法 |
检查方式: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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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2024年4月7日 |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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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应急罚〔2024〕察二0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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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重交道路沥青装置提升改造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于2013年7月擅自建设(该项目已建成10个3000m³储罐、6个1000m³、14个10000m³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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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七项违法行为严重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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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