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树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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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东光县泰馨小区2号楼2单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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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
执法人员:张恩涛、朱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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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事故调查报告及政府批复 |
检查方式:计划内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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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2023年10月9日 |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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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应急罚〔2023〕调查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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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作为东光县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1.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东光县世纪嘉园C区项目“4·10”高处坠落瞒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事故发生后,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的瞒报负有直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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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壹仟贰佰玖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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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