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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北某集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26-02-13   来源:

2025年8月7日,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三科对河北某集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为钻台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护目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次违法,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依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3条轻微裁量幅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不罚决〔2025〕察三030号。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