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三科对河北某渔具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配备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物资(消防手套、战斗服、消防靴火灾逃生面具)。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中《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7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不罚决〔2025〕察三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