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四科对河北某环保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袋笼车间中部三名员工未穿三防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鉴于该单位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4项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适用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不罚决〔2024〕察四018号。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