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三科对某环保设备(吴桥)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公司员工李某某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新员工入职三级培训日期均为2021年8月5日)。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的规定,鉴于该单位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且已建立培训档案,在限定期限内已完善档案,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15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不罚决〔2024〕察三021号。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