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一科对青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抽查发现员工冯某某、姚某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人一档中,考核结果中安全机构负责人未签字。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的规定,鉴于该单位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十五项,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不罚决〔2024〕察一008号。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