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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9-06   来源:

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委、市政府领导

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一)企业常态化排查。企业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

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二)政府常态化排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安全生产特点和企业分类、规模、层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排查。“两节”、“两会”、五一、暑期汛期、国庆等重点时段、重点

时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集中排查。

(三)部门常态化排查。各部门对分管行业领域分别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和常态化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责任主体、排

查内容、排查频次等,分级落实排查责任。

(四)网格常态化排查。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监管网格化建

设,强化培训、指导和管理,做到“网中有格、按格定岗、人在


格上、事在网中、岗多责、一员多能”。明确网格长、网格员

的排查职责和排查频次,开展常态化的安全排查。

(五)专家常态化排查。完善《沧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每月开展一次外聘专家查隐患活动,县级有关部门每两个月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领域专家查隐患活动,市

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领域专家查隐患活动。

(六)实施闭环式整改。对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整改前“挂账”、整改中“对账”、整改后“要账”。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资金和预案,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进行整改

验收。对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 人、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岗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  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覆盖企业内部的每个环节、每道工艺、每处岗位、每名员工。加强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三违”行为。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制定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全员化培  训,特别是新职工、变换工种职工、临时工等重点人员加强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


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加强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创建"双控"机制示范企业,抓好运行、深化和提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确保教育培训、防护用品配备和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制  定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或认为可能出现事故时,有权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时限

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考察。严格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调研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两

个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


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格落实班子其他成员责任。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县(市、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形势;乡镇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带

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九)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强化监管执 法和“打非治违”。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严格落实分管负责人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具体领导、综合协调。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两个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其他负责人责任。支持分管负责

人抓好相关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预案管理,完善

“1+39+47”应急预案体系。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


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负有安全监管职

责的有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

(十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企业要加强重点工艺流程中应急物料、应急器材、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各级各部门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建立专门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网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要强化基层应急保障,为一

线岗位人员配足配齐配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在信息平台、监控平台的“建、管、用”上下功夫,实现“规律可循、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依托“互联网+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指挥平台、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强化应急指挥系统

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共用。

(十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沧州基地建设。统筹好专业队伍、企业队伍、社会队伍三支力量,建立全市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优化应急救援力量布局。突出危化行业,在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东光县等地的化工园区增设消防救援站。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县(市、)要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组建的方式,建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所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

企业都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


四、健全完善危化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十四)突出综合治理。落实“七保一减”(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安全;认真落实安全评估报告保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安全;加强培训、做到应知应会保安全;使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保安全;专家排查、专业人  员排查整改到位保安全;严肃追究责任保安全;政府、企业加大投入减少损失)综合治理措施。强化领导包联制度,县级党政领导对辖区内重点危化企业一对一”包联,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督导检查。建立化工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完善“禁限控”目录。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修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若干措施,进一步界定部门监管

职责,落实按月常态检查、按季专项检查、半年全面排查制度。

(十五)突出源头治理。严禁新批化工园区,鼓励新建危化项目和现有危化企业向渤海新区和化工园区聚集。严格安全准入,建立高风险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和集中审批制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报请省安委办审查;其他高风险化工建设项目由市

安委办组织联合审查后按要求报批。

(十六)突出精准治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进行"红橙黄蓝"四级动态管控。每季度组织专家,对

所有危化企业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发挥化学品安全协会驻沧州专


家指导服务组作用,查前定方案、查中搞培训、查后抓整改。全面落实园一策”,年底前,10个化工园区力争全部达到D水平。扎实推进一企一策”,季度性调整、动态化管理,做强做优化工产业。强化企业“双控"机制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图、一表、一账、一清单、一平台”,抓好运行、深化和提升。

持续加大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力度,实现动态清零

(十七)突出专业治理。坚持用专业的人员从事专业监管工作,通过遴选、招录、人才引进、调入等方式优化专业监管人员队伍,到2022年底,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集中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

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制度。

(十八)突出科学治理。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气体泄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等系统提质升级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装备和使用率达100%。以“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为基础,拓  展建设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各环节领域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2022年底前,化工园区安全监管信

息共享系统建成率100%。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机制

(十九)强化对县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对县乡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次不少于一天,采取集中授课、互动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安全生产思想理论、法律法规、形势

分析、工作方法、责任落实等进行重点培训。

(二十)强化对监管干部的安全培训。对监管干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培训,特别是对乡镇应急办和综合执法队每季度开展一次培训,每次不少于2天,强化对法律法规、监管内容、

执法方式等重点内容的培训。

(二十一)强化对企业的安全培训。分行业、分专业、分层  次,组织开展大规模、常态化、滚动式的安全生产“明白人”培  训,三年内培训20万产业工人。按照“六化”要求(培训教材系  统化、师资队伍专业化、培训对象全员化、培训时间经常化、教  育培训多样化、培训效果奖惩化),突出抓好“三项岗位人员”

培训考核,确保100%持证上岗。

(二十二)强化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工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安全生产课

程,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六、健全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二十三)强化机制制度建设。县、乡政府要严格落实“打

非治违"主体责任,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相


关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标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打非治违”负责人和机构,制定实施主动排查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方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的常态化机制;坚

持将“打非治违”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提高考核权重。

(二十四)定期开展“打非治违”。县、乡政府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对非

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二十五)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奖励具体标准和兑现方式,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按照奖励标准对

举报人兑现奖励。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二十六)安全隐患不除必须处罚。对重大隐患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应消除而未及时消除的,一经发现,除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严厉行政处罚外,比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对

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十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重处。要按照《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按行政处罚幅度上限进行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八)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严惩。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

的,依法给予重处。

(二十九)“打非治违”不力必须追责。对非法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在县级行政区域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必须“一票否决”。凡是安全生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经济损失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较差的县(市、区)、部门,取

消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