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河北晋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27   来源:

被处罚单位:河北晋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执法大队:监察二科

执法人员:石健、兰艳丽

案件来源:项目核查

检查方式:执法检查

检查时间:20241011

处罚时间:2024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应急罚〔2024察二072号

主要违法事实

1、河北晋邦新材料有限公司8万吨/年环氧树脂、20万吨/年硫酸钾及其配套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擅自于2024年5月份开工建设(建设2000m³硫酸罐一个)。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四条违法行为中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