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地 址:河北省青县金牛镇罗庄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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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
执法人员:张恩涛、朱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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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生产安全事故 |
检查方式: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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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2024年8月12日 |
处罚时间:202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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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应急罚〔2024〕调查0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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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 实 |
青县江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1.未对外委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青县江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6·16”高处坠落瞒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事故发生后,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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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以上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41条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4条较重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对第1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第2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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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