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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王广忠)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

被处罚王广忠

      :东光县瑞鑫小区2号楼3单301

执法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执法人员:张恩涛、朱昀

案件来源:事故调查报告及政府批复

检查方式:计划内执法

检查时间:202310月9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应急罚〔2023〕调查012

主要违法事实

作为东光县世纪嘉园C区项目经理,1.对项目部使用不具备安拆资格人员移挪吊篮;2.未对移挪的吊篮进行检查验收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项第()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