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广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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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东光县瑞鑫小区2号楼3单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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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
执法人员:张恩涛、朱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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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事故调查报告及政府批复 |
检查方式:计划内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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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2023年10月9日 |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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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应急罚〔2023〕调查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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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作为东光县世纪嘉园C区项目经理,1.对项目部使用不具备安拆资格人员移挪吊篮;2.未对移挪的吊篮进行检查验收负有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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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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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