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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王辉)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

被处罚王辉

      东光县东光镇南环城路老工商局家属院

执法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执法人员:张恩涛、朱昀

案件来源:事故调查报告及政府批复

检查方式:计划内执法

检查时间:202310月9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沧)应急罚〔2023〕调查013

主要违法事实

作为唐山市金中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责人,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责任制不到位、实施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东光县世纪嘉园C区项目“4·10”高处坠落瞒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项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